安監總廳安健〔2015〕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中央企業:
鑒于《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號)已于2015年7月1日廢止,為加強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依照《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現印發給你們,并就貫徹落實《規范》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通過多種方式組織用人單位學習《規范》,指導用人單位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一次自查,并按照《規范》要求完善工作制度,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要引導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積極利用市場機制、行業自律等方式,規范行業行為和企業管理,為用人單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三、要把貫徹落實《規范》要求作為監督執法的重要內容,指導用人單位落實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各項要求,對未給勞動者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或者配備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依法予以處罰。
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5年12月29日